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商品房预售,只适用于城市商品房。并在预售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开发企业向城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开发商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均承诺将于正式交房办理入住手续后若干日为业主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所有权证。但交房之后,部分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为业主办理两证,有的甚至拖延四五年之久。此类行为极易引发群体性诉讼。
开发商在房屋建设过程中因种种原因单方改变房屋原设计,使最终交付业主的房屋在设施或户型结构等方面发生局部变更,业主不同意开发商的单方变更行为而与开发商发生纠纷。
开发商为推销其开发的商品房,在前期广告中进行夸大其词的宣传,甚至做出虚假承诺和保证,业主收房时才发现房屋和楼盘实际状况与广告宣传不符,从而引发纠纷。
开发商履约瑕疵是商品房预售合同案件中最主要的类型,占此类案件总数的一半左右。房屋质量问题主要涉及房屋结构、装修、配套设施、共用设施等,有显性的也有隐性的,表现为达不到约定标准或达不到国家建筑规范标准。
主要表现为业主的实收房屋面积小于合同约定的销售面积,或实际公摊系数大于合同的约定。虽然面积误差的绝对数一般不大,但由于房屋单位面积价值不菲,业主起诉开发商要求返还差价、赔偿违约金的案件也屡见不鲜,且有上升趋势。
在房屋使用过程中,房屋的隐性质量问题逐渐暴露,在业主要求开发商保修或维修时,开发商往往以业主已对房屋进行装修造成原有结构设施损坏为由予以拒绝。由此引发的案件亦呈现上升趋势。
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禁止利用集体土地进行商品房的开发经营,集体土地只有转为国有土地并经征用,开发商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才可用于商品房开发。因此开发商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预售商品房,由于本身不合法,很难取得房地产权证件,预购人应格外的注意,不要购买。如果您遇到房产问题,可以拔打免费房产法律咨询电话:(同微信),专业房产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首先要审查开发商提供的五证是否齐全,审查时需要非常注意的是五证的用地单位、建筑设计企业及销售单位是否与实际的售楼单位一致。此外,签订合同时对于交房、办理相关证件的具体日期一定要明确约定,切忌使用大概、可能等含糊语句,以避免日后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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