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城镇居住小区地下车位(库)确权登记有关问题 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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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市城镇居住小区地下车位(库)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规程》《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条本指导意见所称地下车位(库),是指城镇居住小区开发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利用地下空间按规划配建地下车位(库)(不含人防工程),用于停放机动车且明确划分车位,具有独立空间的地下车位(库),可以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二条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地下车位(库)的规划、土地管理及不动产登记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地下车位(库)的工程建设管理、预(现)售许可及合同备案等工作。市国防动员办公室负责地下人防车位(库)确认等工作。市税务局负责地下车位(库)税费的征缴工作。

  第三条建筑区划内规划建设的地下车位(库)应当优先满足本建筑区划内业主的需要,其权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地下车位(库)对外预(现)售的,应办理预(现)售许可。销售或赠与的地下停车位(库)应单独签订合同,进行网签销售备案,缴纳相关税费。产权登记时单独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第四条依法利用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建(构)筑物的,参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办理登记,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原则上不进行分摊。

  第五条申请配建地下车位(库)首次登记的,原则上与地上建筑物一并申请,首次登记时应由登记机关进行公示,有权属争议的,应在权属争议解决后再行登记。

  第六条地下车位(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所有权进行不动产首次登记后才可以进行转移登记。配建地下车位(库)可单独转让,并优先满足本建筑区划内业主需要,转让时应在小区公共场所公示不少于7天。

  第七条配建地下车位(库)原则上以“个”划分定着物单元,每个定着物单元与所在国有建设用地宗地设为一个不动产登记单元。地下车位(库)规划参数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自然资源部门规划验收为准。属于人防工程设施部分的,以人防主管部门批准的人防图为准。

  第八条已设立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下空间通过划拨方式供应并自行开发的,不再收取土地划拨价款。对于利用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公园与绿地的地下空间,建设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非营利性地下停车设施的,可不收取土地划拨价款,但地下车位(库)不得分割销售或以租代售。

  第九条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应当按照土地用途类别依法确定。未确定地下车位(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年限的且土地为单一用途的,按照该地表国有建设用地用途的使用的时间登记;多用途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配建地下车位(库),与地上建筑物配建比例明确且按用途在空间上能明确区分的,其土地用途、有效期按对应地上建筑物的土地用途和有效期认定;在空间上不能区分的,按地上建筑物有效期最长土地的用途有效期认定。

  第十条2024年7月31日《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4〕146号)出台前,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未明确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权人按照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的具体方案配建地下车位(库)的,视为已一并取得配建地下车位(库)的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其地下空间暂不收取土地出让金。

  第十一条2024年7月31日《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4〕146号)出台之日起,新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或新开发的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的供应,应按照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方式和程序办理,其出让合同中应明确地下空间的土地用途、有效期、权属、价款等信息。地下一层土地出让金按照地表相对应用途取得用地时基准地价的5%核定;地下二层按照地下一层的一半确定;地下三层及以下可不收取土地出让金。

  第十二条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所涉建设用地使用权、建(构)筑物所有权应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可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期间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有新的相关规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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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对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政策措施以及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建议。

  信件内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此类信件办理人员有权将其设置为无效信件并退回或废弃:

  1、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写信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2、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3、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的控告或者检举事项,应当直接向同级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提出。

  4、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事项,写信人在办理期限内重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不予受理。

  1、如果您反映和投诉的问题,涉及市政建设、居民生活、就业和再就业以及社会保障等方面,请先向问题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反映,以便得到及时解决。

  2、为了您的信件能够准确、快速的转交到具体的责任单位做处理,请务必做到“一事一件”,避免在同一封信中反映两个或多个无关诉求,此类信件办理人员有权将其设置为无效信件,不予受理并废弃,不再进行短信回复提醒。

  3、对于同一账号大量多次重复向同一单位写信反映相同问题,属不予受理范围的,办理人员有权直接对重复信件不予受理并废弃,不再进行短信回复提醒。

  4、写信应署本人的真实姓名,不要隐瞒姓名或采用化名、笔名;应当注明本人的具体联系方式,如工作单位、家庭住址、邮政编码、电子邮件等,以便于国家机关及其信访工作人员同来信人保持联系,使信访事项及时得以妥善解决。

  5、写信内容应简明扼要,写明所反映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当事人(包括被投诉方/建议方)、投诉或建议要求,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

  6、为避免重复写信造成行政管理资源的浪费,针对表述不清、恶意言语和无实质内容的信件,办理人员有权将其设置为无效信件并废弃,并保留追究恶意写信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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